(2015)宿中执异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宿迁市府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忠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迁市府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忠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中执异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宿迁市府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南湖路16号。法定代表人孙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云艳,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忠仁。案外人韩学红。本院在执行宿迁市府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府苑公司)与陈忠仁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府苑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案外人韩学红作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府苑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撤回追加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府苑公司撤回追加案外人韩学红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宿迁市府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追加案外人韩学红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昌海审 判 员 赵述安代理审判员 陈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陆 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