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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特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张起金、张志华等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变更监护人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申请变更监护人,申请变更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特字第0001号原告张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孔令浪,建湖县芦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乙,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廷万,建湖县建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臧佩荷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赵晓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