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徽诉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山楼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黄山鑫杰实业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山楼诚混凝土有限公司,黄山鑫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诉保字第00057号申请人黄山楼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法定代表人王楼芳,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马万军,男,1972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岩寺镇林场路***号,身份证号码3410041972********。被申请人黄山鑫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法定代表人马万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黄山楼诚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马万军、黄山鑫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其所有的车辆型号为ZLJ528ITHB125-37的重型专项作业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马万军、黄山鑫杰实业有限公司总额19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黄山楼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型号为ZLJ528ITHB125-37的重型专项作业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 海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娜(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