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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大亮与尹成辉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大亮,尹成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刘大亮,男,汉族,生于1975年8月19日。被执行人尹成辉,男,汉族,生于1979年6月6日。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4)武胜民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13万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在执行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尹成辉在银行无存款记录、也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4)武胜民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及原法律文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审判长  刘畅胜审判员  左松涛审判员  詹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龚文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