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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执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韩丽与张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丽,张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520号申请执行人韩丽,女,汉族。被执行人张芬,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韩丽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04300元,执行费29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张芬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传票、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张芬于2015年4月16日通过网上转账方式缴纳案款224933元,执行费2965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韩丽申请执行的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3)崂民一初字7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吴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