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廊刑终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颜树中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刑终字第90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颜树中,务工。2014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审理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颜树中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作出(2015)安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颜树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颜树中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颜树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国有三级文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颜树中要求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颜树中撤回上诉。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5)安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克祥审判员  冯学军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谷文杰-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