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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春平与朱伟敏、张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平,朱伟敏,张海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006号原告刘春平,农民,住盐山县。被告朱伟敏,农民,住。被告张海峰,农民,住盐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平与被告朱伟敏、被告张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平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春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25元由原告刘春平负担。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付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