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春平与朱伟敏、张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平,朱伟敏,张海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006号原告刘春平,农民,住盐山县。被告朱伟敏,农民,住。被告张海峰,农民,住盐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平与被告朱伟敏、被告张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平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春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25元由原告刘春平负担。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付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