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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宾华、李晓燕与罗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0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宾华。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斌。上诉人宾华、李晓燕因与被上诉人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51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两上诉人的住所地均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两上诉人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为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但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