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一初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熊雪芹与金凡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雪芹,金凡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0485号原告:熊雪芹,女,195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赵后毛,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太军,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凡品,男,195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陈明川,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熊雪芹与被告金凡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云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周丽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