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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一初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熊雪芹与金凡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雪芹,金凡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0485号原告:熊雪芹,女,195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赵后毛,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太军,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凡品,男,195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陈明川,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熊雪芹与被告金凡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云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周丽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