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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马文海、詹伟国、房磊与胡志坚运输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文海,詹伟国,房磊,胡志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马文海,男,回族,1981年5月1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詹伟国,男,汉族,1980年2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房磊,男,汉族,1981年11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胡志坚,男,汉族,1970年3月1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2)德民初字第2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胡志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胡志坚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胡志坚在青海东诺化工有限公司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胡志坚在青海东诺化工有限公司工资收入每月1000元至20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哈斯巴根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杨 雪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