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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1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贺某与谢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谢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民初字第1852号原告贺某,农民。被告谢某甲,农民。原告贺某与被告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树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某、被告谢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贺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份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谢某乙。由于婚前双方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因学识、生活习惯等,逐渐产生了矛盾。被告有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经常酗酒滋事,酒后神志不清,对原告及女儿疯狂拉扯,致使原告和女儿产生了严重的心理阴影。被告还常酒后想离家出走,想自杀或酒后驾车。这表明他对家庭没有责任感。原告与被告结婚两年多的时间,多次因其酗酒而争吵。去年夏天因其酒后驾车,原告的哥哥进行阻拦时,竟被他打伤。双方家族成员也多次对其劝诫,为我们进行调解,但被告屡教不改,原告已对他彻底绝望,诉讼请求: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谢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三、原告陪嫁财物归原告所有。原告贺某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贺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据(二)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证据(三)保证书一份。被告谢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舍不了孩子和老婆。原告诉状所说的都是事实,但我都能改。被告谢某甲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经法庭审理,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本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做出如下认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贺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告的质证意见为:“无异议。”被告的质证意见为“无异议。”经比对,该证据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双方均无异议,且该证据系由国家机关出具,能够证实原告的身份情况,故应作为本案的证据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二)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原告的质证意见为:“无异议。”被告的质证意见为“无异议。”因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且该证据系由国家机关出具,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婚姻关系的合法性,故应作为本案的证据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三)保证书一份,原告的质证意见为:“我对保证书没有异议。保证书上的‘刘宝书’是当时的证明人,是被告的舅舅。”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对保证书上写的都没有异议。但是我要求抚养女儿。”因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交的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告的质证意见为:“无异议。”被告的质证意见为“无异议。”经比对,该证据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因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且该证据系由国家机关出具,能够证实被告的身份情况,故应作为本案的证据予以采信。根据本院对本案所采信的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经审理查明,原告贺某与被告谢某甲经人介绍,于××××年××月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女孩谢某乙。因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被告经常酗酒,因此双方产生矛盾,经调解双方未能和好。原告贺某要求与被告谢某甲离婚,被告谢某甲不同意离婚。原告贺某的陪嫁物品现在被告谢某甲处的有: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一台、沙发一套、实木桌椅一套(桌子一张、椅子四把)。本院认为,原告贺某与被告谢某甲已结婚两年多,且生有一女,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虽因被告谢某甲酗酒产生矛盾,但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贺某称其与被告谢某甲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且被告谢某甲予以否认,故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告贺某与被告谢某甲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准原告贺某与被告谢某甲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贺某与被告谢某甲离婚。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贺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树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美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