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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执字第00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王永军、赵洪文申请执行许责红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军,赵洪文,许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0797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军,男,汉族,辽宁XX县人,个体户。申请执行人赵洪文,男,汉族,辽宁省XX县人,个体户。被执行人许春红,女,汉族,辽宁省XX县人,个体户。原告王永军、赵洪文与被告许春红合同纠纷一案,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建民初字第00689号民事调解书。2014年11月24日,原告来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许春红用其解放半挂车(辽PFXX**)车头给付王永军,折抵欠款67000元,余款32705元于2015年3月26日给付王永军,被执行人欠申请人赵洪文20000元,于2015年3月26日给付赵洪文。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建民初字第0068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弓志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华正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