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江非诉行审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8)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苏州市吴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占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吴江非诉行审字第00037号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金兆,局长。委托代理人汪婷婷。被申请人占文华。苏州市吴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8日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吴卫(医)罚字(2014)第073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占文华处1;没收器械;2.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又未履行。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5月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事实依据和法律规范依据,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吴卫(医)罚字(2014)第07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绪栋审判员  陈丽云审判员  沈国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赵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