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赵国强与李勇、胡继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强,李勇,胡继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276号原告赵国强,男,196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李勇,又名李永,男,约35岁,汉族,住驿城区。被告胡继红,女,约35岁,汉族,住驿城区。原告赵国强与被告李勇、胡继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亚楠审 判 员 刘 林人民陪审员 邵 翔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肖瑞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