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靖民初字第02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琴与被告徐绒绒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琴,徐绒绒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初字第02106号原告王琴,女。被告徐绒绒,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琴与被告徐绒绒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王琴负担。审 判 长 詹向军审 判 员 杜 虎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袁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