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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靖民初字第02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琴与被告徐绒绒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琴,徐绒绒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初字第02106号原告王琴,女。被告徐绒绒,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琴与被告徐绒绒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王琴负担。审 判 长  詹向军审 判 员  杜 虎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袁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