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荷法非诉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株洲市荷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方某某、李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株洲市荷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方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非诉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荷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株洲市荷塘区某路某号。法定代表人曾铁球,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廖红霞,女,该局干部,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权利)。被执行人方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某区某办事处某社区。被执行人李某,女,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某区某办事处某社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株荷法非诉审字第7号行政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方某某、李某在2015年1月24日之前向株洲市荷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交纳社会抚养费94358元,并承担本案案件执行费1315元、保全费963元,共计96636元。但被执行人方某某、李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方某某、李某的银行存款96636元,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东审判员 胡卫莉审判员 何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田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