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2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房明省与林育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明省,林育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2158号原告房明省,男,197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中江县。被告林育俊,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明省与被告林育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明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三百六十三元,由原告房明省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培添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郑彬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