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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三法民二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陈奕坤与杨文艺、东莞市和生玩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奕坤,杨文艺,东莞市和生玩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三法民二初字第867号原告陈奕坤,男,汉族,1971年3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XX明,广东乐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始源,广东乐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文艺,男,汉族,1972年7月18日出生。被告东莞市和生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杨文艺。原告陈奕坤诉被告杨文艺、东莞市和生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奕坤的委托代理人李始源,被告杨文艺及被告和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文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和生公司向原告采购彩盒、啤卡等印刷品,原告将货物交付至约定地点东莞市塘厦时健玩具厂并由被告和生公司签收入库。被告和生公司收货后只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原告货款66748元。而被告杨文艺是被告和生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因此,原告特诉请法院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67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6748元为本金,从2014年5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4年10月13日为1869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庭审中原告明确其请求的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采购订单(传真件)、送货单、对账单。两被告辩称,因为水灾将被告和生公司的账册淹了,无法确定货款的金额,对于货款金额无法核实。被告和生公司已经倒闭,被告杨文艺因为身体原因,患有抑郁症,目前经济相当困难,无法还款。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被告和生公司于2008年3月19日注册成立,被告杨文艺是被告和生公司的唯一股东。原告与被告和生公司存在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由原告将货物送至被告和生公司指定的收货地点东莞市塘厦时健玩具厂,从2014年4月至5月原告共向被告和生公司供应货物价值66748元,由被告和生公司的仓库员工梁平签收,并加盖了被告和生公司的收货专用章。被告和生公司主张原告从被告和生公司处拉走了一批货物充抵货款,但是被告和生公司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采购订单(传真件)、送货单、对账单以及庭审笔录附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和生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从2014年4月至5月共向被告和生公司供应货物价值66748元,有原告提供的采购订单(传真件)、送货单、对账单为证,送货单加盖了被告和生公司的收货专用章,并有被告和生公司仓库人员签名确认,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被告和生公司应当对其支付货款的情况负举证责任,但是被告和生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此被告和生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和生公司支付货款667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674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10月2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和生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唯一股东是杨文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被告杨文艺不能举证证明被告和生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的财产,那么被告杨文艺应当对被告和生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和生玩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陈奕坤支付货款667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674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10月2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杨文艺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东莞市和生玩具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陈奕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16元、保全费706元,由被告东莞市和生玩具有限公司和被告杨文艺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鹤飞人民陪审员  林金莲人民陪审员  叶东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龙 为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