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长矿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周小建、周宗亮生命权与周宗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建,周宗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矿民初字第210号原告:周小建。被告:周宗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小建诉被告周宗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小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小建以其损伤程度需要鉴定为由申请撤诉,系其正当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小建承担。审判员  潘辉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郑和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