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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调确字第00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439周某某、沈某某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某某,沈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调确字第00439号申请人:周某某,男,194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周虹,系周某某之女。申请人:沈某,男,197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周某某与沈某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周某某与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6日经合肥市庐阳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由申请人沈某承担申请人(伤者)周某某的医疗费1400元(已支付);由申请人沈某承担周某某的营养费1000元(已支付);申请人双方对此次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其他异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