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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微民初字第1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徐宜民与徐宜龙、徐保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宜民,徐宜龙,徐保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微民初字第1804号原告徐宜民。被告徐宜龙。被告徐保贵。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宜民诉被告徐宜龙、徐保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宜民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宜龙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宜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宜民撤回对被告徐宜龙的起诉。审 判 长  潘兴濂审 判 员  胡从立人民陪审员  唐广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