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殷执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赵某、贾某、安阳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赵某,贾某,安阳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殷执字第457号申请执行人宋某,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赵某,男,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贾某,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安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的(2014)殷民一初字第1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赵某、贾某、安阳商贸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某、贾某、安阳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6日前按照(2014)殷民一初字第171号民事调解书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赵某、贾某、安阳商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股权11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勇翔审判员 曲红斌审判员 谷秋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高 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