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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执字第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马林申请执行刘浩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林,刘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00541号申请执行人马林,男。被执行人刘浩,男。原告与被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2013)兴民三初字第01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兴民三初字第015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昭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静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