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执字第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马林申请执行刘浩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林,刘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00541号申请执行人马林,男。被执行人刘浩,男。原告与被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2013)兴民三初字第01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兴民三初字第015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昭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静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