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徐月芳与张阿娥、周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00343号原告徐月芳。委托代理人沈国强,浙江浔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聪聪,浙江浔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阿娥。被告周雯。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月芳诉被告张阿娥、周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月芳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月芳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月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0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7320元,由原告徐月芳负担。审判员 章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朱应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