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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礼民初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会平与黄丽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225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黄某某,女。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2012年1月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1月6日生一男孩取名张某甲,自孩子出生二个月后,被告就无故回娘家居住至今。且我二人婚前了解甚少,婚后也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遂向法院诉请离婚,请求抚养孩子。被告黄某某辩称,我与原告是经人介绍相识的,且原告积极主动提出要和我结婚,孩子出生后,原告就去天津做生意,把我娘俩抛给了他父母,而原告父母则因家庭琐事对我恶言相加,无理谩骂,且对我进行人身攻击,迫于无奈,我只好去娘家居住,为了给孩子一个健康完整的家,二人应摒弃前嫌,共同经营好家庭,抚养孩子。因此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2月18日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8月29日在礼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1月6日生一男孩取名张某甲,婚后感情一般。共同生活期间,二人常因家庭琐事吵架。孩子出生后不久,原告就去天津做生意,留下被告与其父母一起生活,期间因为琐事吵架,婆媳矛盾恶化。2014年农历3月21日被告与原告母亲吵架,次日被告留下孩子回娘家居住至今。期间,原告去被告家叫过被告,但都遭到被告的拒绝。另查明,原、被告婚后由原告父母修建砖木结构偏房四间,二人既没出钱也没出力,没有共同的债权债务,现孩子一直随原告及原告父母一起生活,被告未做绝育手术。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原件)两本,孩子的户口本复印件一张,及庭审笔录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结婚,但二人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发生矛盾,且二人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致使被告与原告及原告父母矛盾激化。但仅为一般家庭矛盾,不能导致二人感情完全破裂。且孩子还在哺乳期间,离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显然不利,故原告的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为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宜判决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玉刚审 判 员  刘亚飞代理审判员  冯富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