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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民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谷小利与谷小利、周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谷小利,周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789号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2号联合大厦a幢1单元10楼。法定代表人:韩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俊曦,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被告:谷小利。被告:周聪。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谷小利、周聪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苗 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 记员 解蓉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