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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周祖辉与张国锋、张雅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祖辉,张国锋,张雅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1113号原告周祖辉。被告张国锋。被告张雅涵。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祖辉诉被告张国锋、张雅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祖辉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祖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祖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2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263.5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3883.5元,由原告周祖辉负担。审判员 谢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谢倩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