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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让执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大庆市瑞丰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瑞丰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大庆油田开普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瑞丰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大庆油田开普化工有限公司。大庆市瑞丰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油田开普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庆商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截至2015年2月10日,被执行人应支付货款340952.25元、逾期利息67000元、案件受理费328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006.79元(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2月10日),并负担申请执行费6069元,合计418310.04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在大庆油田物资公司有到期债权,本院依法向第三人下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将此款汇入我院,用以偿还被执行人之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庆商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贵群代理审判员  韩庆义代理审判员  崔会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赵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