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商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原告谷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某,王某某,王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商初字第20号原告谷某某,女,汉族,无职业。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无职业。被告王某,女,汉族,无职业。原告谷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二被告于2012年签订合同书,约定二被告购买原告的位于黑龙江省甘南县查哈阳农场某处的车库,并约定了每月5%的违约金。合同约定首付款48,620.00元,余款于2012年底还清,并由被告王某某出具了欠条。现二被告未给付首付款及违约金,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48,620.00元及违约金58,344.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王某某、王某,按原告提供的住址,无法找到。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王某某、王某的准确住址,其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谷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16.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丽超助理审判员 肖 毅人民陪审员 崔涤菲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