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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003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吴鹏森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鹏森,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311-1号申请执行人:吴鹏森,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光荣,该公司总经理。关于吴鹏森与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狮民二初字第00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执行人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裕铜支行20000xxx0091账户存款1838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照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吴跃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