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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民初字2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通支行诉被告蒙学文、兰虎翼、赵琪、兰虎彪、纪小娟、兰虎成、刘海霞、贺平、王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通支行,蒙学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2163-2号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通支行。负责人郝丽琴,该支行行长。被告蒙学文。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通支行诉被告蒙学文、兰虎翼、赵琪、兰虎彪、纪小娟、兰虎成、刘海霞、贺平、王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通支行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做出(2015)伊民初字第2163-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通支行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告蒙学文所有的房屋予以解除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蒙学文所有的房屋的查封。审判员  孟令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紫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