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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执字第00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成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渭南市烟草公司XX分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426号申请执行人成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XX县XX镇XX街**号。被执行人XX市烟草公司XX分公司住XX县XX镇XX街XX号负责人贺XX,该公司经理。成XX与XX市烟草公司XX分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确认的执行标为15403.99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百顺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民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