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旭航与被执行人徐中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旭航,徐中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法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陈旭航,男,汉族,人体,住辽宁省法库县大孤家子镇大姑家子村。被执行人徐中良,男,汉族,驾校教练,住辽宁省法库县五台子乡三泉村。申请执行人陈旭航与被执行人徐中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6290.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中良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4)法民三初字第3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姚文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