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石民五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安忠侠与董建朝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00013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忠侠,董建朝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五初字第00013号原告安忠侠。被告董建朝。委托代理人王琳,河北赵雪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忠侠诉被告董建朝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安忠侠负担。审 判 长 程存杰审 判 员 陈萌楠代审判员 吴钰轩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海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