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初字第2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聂琴与垚基财富时代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垚基财富时代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琴,垚基财富时代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垚基财富时代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2326号原告聂琴,女,199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沐川县。被告垚基财富时代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沈莺莺。被告垚基财富时代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聂琴与被告垚基财富时代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垚基财富时代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聂琴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聂琴负担。审判员 朱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苟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