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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商初字第1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幼琴与孙坚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幼琴,孙坚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1606号原告:陈幼琴。被告:孙坚锋。原告陈幼琴与被告孙坚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幼琴以被告孙坚锋已履行债务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幼琴以被告孙坚锋已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幼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依法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陈幼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海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