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瓜民一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瓜民一初字第161号原告张某,男,生于1988年2月2日。被告加某某,女,生于1987年1月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撤诉处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程万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吴秀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