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商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镇XX泰散热器有限公司与任德才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XX泰散热器有限公司,任德才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商初字第103号原告镇XX泰散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大港五峰山路99号。法定代表人赵卫国。委托代理人齐旺,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晨,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德才。本院在审理原告镇XX泰散热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德才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镇XX泰散热器有限公司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镇XX泰散热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葛荣贵代理审判员 陶 然代理审判员 李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袁则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