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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牟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烟台恒邦化工有限公司与青岛鲁昌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恒邦化工有限公司,青岛鲁昌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烟台恒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法定代表人王红光,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鲁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法定代表人尹训新,经理。本院在执行烟台恒邦化工有限公司与青岛鲁昌化工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4)牟商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加贝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隋卫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