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巍与被执行人郁林、查全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巍,郁林,查全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665号申请执行人王巍,男,汉族,1966年6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郝嘉欣,江苏德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郁林,男,汉族,1965年12月26日生。被执行人查全香,女,汉族,1963年8月12日生。王巍诉郁林、查全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2014)鼓民初字第1401号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两被告郁林、查全香连带向原告王巍归还借款120万元,并支付该借款自2013年9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的最后一日止的利息(利率按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6200,由被告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12162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查全香名下无车辆无房产,郁林名下车辆及房产本院已轮候查封,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鼓民初字第48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晓斌执行员 李建生执行员 谢建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训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