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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民初字第01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重庆汉丰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范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汉丰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范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1826号原告重庆汉丰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重庆市开县汉丰街道迎宾社区开州大道中段开州一号,组织机构代码55904088-X。法定代表人谢晓勤,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唐永新,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范美,女,生于1964年1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汉丰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范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汉丰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以对方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汉丰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汉丰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汉丰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邹道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 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