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际民与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际民,张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455号原告张际民,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张鹏,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际民与被告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际民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际民自愿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际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张际民负担。审 判 长 李 舰人民陪审员 高 翔人民陪审员 景义哲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闵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