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民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陈和杰与陈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和杰,陈近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初字第942号原告陈和杰,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告陈近生,男,汉族,住福建闽侯县。原告陈和杰与被告陈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和杰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近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和杰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和杰撤回对被告陈近生的起诉。审判员 钟乾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黄智达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