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皮法赔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胡某某申请国家赔偿决定书
法院
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皮山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5)皮法赔字第1号赔偿请求人胡某某,男,汉族,1933年12月20日生,湖南省浏阳县人。赔偿请求人胡某某于2015年3月23日,以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1990)和中法刑二字第12号判决书,改判其无罪,而原判(本院75年刑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刑罚已经执行为由,要求本院依法给予赔偿。经查明,本院于1975年9月14日作出的75年刑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如下事实:“胡某某于1973年1月30日与原皮山��邮电局职工管某某夫妇发生争吵后怀恨在心,与其妻王某某密谋策划对管某某夫妇行凶报复。次日晚,乘本单位大部分职工观看电影之机,胡某某夫妇带其长子(12岁)、次子(10岁),胡头戴皮帽,放下遮耳,带着手套,面戴口罩,二人各持带棱柴禾棒、胡另带榔头一把,闯进管某某家。管夫妇正在收拾猪头,准备过年。胡虽经伪装,但仍被管认出,当即问胡:‘你干什么?’管妻黄某某见胡杀气腾腾,来者不善,即弯腰捡磨石欲向胡扔去,胡抢先上前一步,用柴禾棒猛击黄某某头部太阳穴上部,当即血流如注,伤口长四公分,深0.5公分。黄和胡扭打之际胡又击打黄一棒,黄想夺棒反被胡某某咬伤无名指,继又被胡摔倒。王某某随胡进管房,见胡打黄,即举棒击落管手中刮猪头用的刀子,管见其妻被毒打,上前抱住胡某某,(当时黄某某怀有身孕),黄挣扎逃出,连喊‘救命’,被王某某及其长子赶上,将黄压在房前柴禾堆上,边打边骂,黄鲜血染透衣服,并撒在柴禾堆上。管、胡扭打之际,胡次子用火钩狠敲管头部,致流血,向管脸上撒土,抱管腿使其摔倒,胡骑在管肚子上,先卡脖子,继而用榔头猛击管头部,管满脸是血,受伤18处,伤口最长4公分,最重7处,还踩管右胸和右臂,胡至此才罢休。管在昏迷中挣扎站起,拉开还在打黄的王某某及其长子,胡、王夫妇见目的已得逞,才扬长而去。县委闻讯,即组织抢救,致管某某、黄某某夫妇重伤,留下严重后遗症。随后,胡某某被皮山县公安局拘留”。另查明,1973年8月24日,经皮山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胡某某行凶打人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并补发其拘留期间工资,予以释放。1975年9月14日,胡某某被皮山县人民法院以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胡某某不服提出上诉。1975年11月7日,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979年12月14日胡某某刑满释放。1985年5月4日经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作出(85)和中法刑申字第31号刑事判决,宣告对胡某某免予刑事处分。胡某某仍不服并不断申诉,1990年11月26日经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再次重审,作出(1990)中和法刑二字第12号刑事判决,宣告胡某某无罪。随后,胡某某多次到各级有关部门上访,要求为其解决:1、补发服刑期间的工资;2、补调、补发服刑开始至1994年退休前应得的工资;3、连续计算1975年至1994年的19年工龄。1994年7月25日,自治区邮电管理局作出了政干字(1994)第144号《关于同意胡某某同志按退休处理的批复》,该批复内容为:“同意胡某某同志按退休处理。退休费依其判刑前的工资标准按规定核发,但不涉及工资补发的问题。”和田地区邮政管理局以该批复为据,于1994年8月为胡某某同志办理了退休手续,目前退休工资为每月2556.95元。胡某某退休后,仍以上述三项诉求四处上访。2010年,经皮山县信访局、和田地区邮政管理局协商,对胡某某信访问题进行了一次性处理,由皮山县信访局从解决特殊疑难信访案件救助资金中为其补助2.4万元,和田地区邮政局为其补助0.6万元,合计3万元。2010年11月25日,胡某某委托其女儿胡锐南代其领取了救助金3万元,并向有关部门出具了息诉罢访承诺书。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在该法施行以前发生的有关违法侵权情形不适用国家赔偿法调整。赔偿请求人胡某某于1974年12月15日被羁押,于1979年12月14日被释放,于1990年11月26日被宣告无罪,其人身自由被侵犯发生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并未持续到1995年1月1日以��,且被宣告无罪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发生,该法不具有溯及力,故赔偿请求人胡某某要求国家赔偿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5)1号《关于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的批复》第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赔偿请求人胡某某以其1974年12月15日至1979年12月14日被错误羁押及判决为由请求国家赔偿的申请,予以驳回,不予赔偿。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