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城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方志刚与通城县关刀镇高桥村村民委员会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志刚,通城县关刀镇高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方志刚被执行人:通城县关刀镇高桥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方四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志刚与被执行人通城县关刀镇高桥村村民委员会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已在扣留被执行人通城县关刀镇高桥村村民委员会每年的发电站承包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咸宁中民一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光明审判员 XX先审判员 易新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周继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