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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执字第01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姜传丽与高仲良、合肥英良服饰有限公司、董爱英、高阳、高旭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传丽,高仲良,合肥英良服饰有限公司,董爱英,高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1154-1号申请执行人:姜传丽,女,汉族,1967年3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高仲良,男,汉族,1964年10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合肥英良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董爱英,总经理。被执行人:董爱英,女,汉族,1966年7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高阳,男,汉族,1991年4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传丽与被执行人高仲良、高阳、董爱英、合肥英良服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人同意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4)瑶民二初字第01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峰执行员 杨武威执行员 周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吴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