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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民初字第2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2443巴林左旗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晓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林左旗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晓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2443号原告巴林左旗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林左旗。法定代表人赵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铁栋,男,系巴林左旗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被告王晓云,女,1969年3月2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现住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巴林左旗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晓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林左旗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晓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巴林左旗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晓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殿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 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