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缙执民字第7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与浙江广鹰机械有限公司、缙云县新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浙江广鹰机械有限公司,缙云县新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吴广美,王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字第73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芝夏。被执行人浙江广鹰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英。被执行人缙云县新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微。被执行人吴广美。被执行人王小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缙商初字第00469号调解书规定,于2015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20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浙江广鹰机械有限公司、缙云县新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吴广美、王小英的财产在价值90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卢建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记员 蓝松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