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碑民初字00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原告济南同心德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同心德物资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建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00835号原告:济南同心德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芳委托代理人:苏道金委托代理人:张树东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建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斌委托代理人:强千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同心德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济南同心德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同心德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同心德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8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济南同心德物资有限公司负担10393元。(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焦颖茹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鱼智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