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催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山区聚丰五金建材经营部、李爱霞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X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兰民催字第7���申请人XXX,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站前商场AA区20号。法定代表人李爱霞,经理。申请人XX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0010006220719352,金额为人民币壹万元整,付款人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临沂市兰山区聚丰五金建材经营部,付款人开户银行为中行临沂朝阳支行,出票日期为2014年9月9日,到期日为2015年2月9日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高雪梅审判员 陈建章审判员 徐进岭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柏庆娟 来源:百度“”